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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何杜绝对残疾人的隐性歧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占总人口的6.34%,涉及2.6亿家庭人口。肯定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承认残疾人的社会价值,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媒体也十分关注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大量的新闻报道突出了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特征和社会价值,也彰显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实质、营造了良好友爱的社会氛围。但也有一些报道出现了歧视性语言,伤害了残疾人及其家人的感情。

 

  所谓歧视性语言,一般指社会中强势群体或个体毫无必要地或不恰当地指出性别、种族或健康状况,将对方划入某一弱势群体,多含有轻视、冒犯和侮辱的意味。有意、显性的歧视性语言很容易辨认,也相对容易杜绝。但无意识、隐性歧视性语言一般具有一定的约定俗成性,符合大多数人的语言习惯、思维习惯,很难辨别,也相对难以杜绝。歧视性语言是一种语言暴力、信息暴力。综观近年涉及残疾人的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有意、显性的歧视性语言逐渐减少,无意的、隐性的歧视性语言仍然大量存在。

 

  在互联网上搜索“傻子”“聋子”“瞎子”等对某一种生理障碍人士有轻侮意思或者直接有辱骂意思的词条,每个都有数以万计的结果,甚至有些是作为标题出现的,通读这些文章的全文,作者在主观上也没有刻意对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觉障碍者的轻视、冒犯和侮辱。但客观地解析,类似的语言确实有歧视的意味,给智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伤害。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歧视性语言出现在媒体上,甚至是标题中?究其原因,这些词汇对多数人没有伤害、歧视的意味,作者、编辑本人按习惯思维、习惯用语模式无意引用在这里。这种“无意识”的习惯用法,恰恰反映了对残疾人歧视历史久远的深重积淀。

 

  媒体杜绝使用有意、显性的歧视性语言并不难,本文不再赘述。但部分媒体从业人员没有意识到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是违法行为,加之传统社会观念和语言习惯根深蒂固,健全人的优越感在无意识状态下比较容易忽略残疾人及其家人的感受。因此,媒体较容易出现无意的、隐性的歧视性语言。

 

  媒体须有法律底线意识

 

  我国的法律、法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及所签署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构建了一个由内到外、由高到低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笔者对强调平等、禁止歧视的相关条款做了如下梳理。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

 

  毋庸置疑,《残疾人保障法》促进了我国包括媒体态度在内的社会态度的改变。30多年前,我国的政策法规、正规文件、媒体语言中还常会出现“残废”“残废人”等词汇;1985年成立的中国特奥会,原名是“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现在更多的媒体、更多的人意识到歧视残疾人以及“基于残疾的歧视”是违法行为。

 

  语言的进步源于观念的进步,观念的进步源于社会文明、法律的进步。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需要用法律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在一些发达国家,残疾人因遭受歧视而维权的诉讼并不鲜见。

 

  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守住“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法律底线,有了这个法律底线,才能以平等的视角看待残疾人,才能首先看到“人”,而不是“残疾”。

 

  媒体必须消除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偏见

 

  一般而言,社会观念的进步往往落后于现实生产力的进步。人类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虽然,“繁重的体力劳动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年代早已结束,但它所引起的对残疾和残疾人歧视的传统思维模式还在桎梏着人类。纵观人类历史,从农业社会单一靠体力谋生,到工业社会谋生方法逐渐丰富,再到现代智能社会出现的多种代偿方法,随着生产力的提升,人类对体力的崇拜逐渐减弱。工业社会后期出现的“无障碍”概念、智能社会出现的“代偿”概念,正在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技术的方式推动残疾人参与并融入社会,在现实生活中逐渐消弭残疾人的不便,使更多的残疾人跨越障碍、主动参与社会活动,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但健全人的优越感、残疾人的自卑感并未随着生产力的提升而同步转变。如今早已不是体力作为绝对资本和生存要素的时代,但在人们的观念里依然存在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偏见。

 

  人的本质不是人体。我们应该从更多的层面辨识和尊重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突破“刻板成见”的泥淖。研究表明,绝大多数人会不自觉地陷入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无形的刻板成见中,即“健全人中心”观念所导致的对“残疾人”的歧视,普遍认为“残疾人”比“健全人”差一些或一点。刻板成见会使人在无意识中伤害某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会面临很多问题,大多数人会把这些问题归为残疾。但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大多数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由于外界障碍的存在,才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其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事实上,许多人一直带着既有的偏见、恐惧和刻板印象在看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残疾人个体的局限和困难,很少考量其具体生活背景和周围环境,这使得人们在描述或者评价残疾人时,会不由自主地放大个体问题,忽视相关环境造成的不便,几乎想不到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放大局部的缺陷,并把它作为整体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不仅仅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它还会导致一系列的思维、行为及语言的错误。以局部功能的缺陷或者障碍否定整个人身乃至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时代已经而且应该过去了。

 

  媒体有义务“守护人的普遍尊严”

 

  在客观、正确认识残障个体和群体的前提下,媒体从业人员的观念才有可能脱离“刻板成见”,才有可能不把残障个体和群体简单地归类为“残疾人”,也才有可能从基于“守护人的普遍尊严”的层面出发,杜绝无意的、隐性的歧视性语言。

 

  任何残障个体或群体都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不需要同情以及基于同情的关爱。现代文明促使大多数人淡化或者消除了残疾人“有残障”“不能做什么”“需要救助”等偏见,而是更多地看到了残疾人“有哪些机能是健康的”“能做什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比如,肢残者在认知、思维、学习能力等方面与健全人并无区别,只是由于肢体损伤,某项能力可能会面临障碍和随之而来的社会角色、经济收入的改变,他们有权利、有能力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生活。再比如,听力障碍者通过配戴助听器或者植入人工耳蜗完全可以跨越听力障碍,他们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生活能力并无特殊性,他们同样能创造社会财富、他们同样是社会的建设者。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其作为人的本质,简单地放大他们的某一缺陷、简单地给他们贴上“残疾人”的标签,势必会产生无意识、隐性歧视性语言,对其造成伤害。

 

  媒体是重要的社会传播者,且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如果新闻报道里使用“傻子”“聋子”“瞎子”这类词,受众就可能会在潜意识里认为这是可以用、应该用的词。媒体的语言方式不仅对广大民众的语言方式、认知方式有较大影响,对整个社会的思维方式、社会氛围也有较大影响。

 

  因此,媒体更应该杜绝使用歧视性语言。只有媒体从业人员真正践行“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法律法规、彻底摒弃刻板偏见、充分肯定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媒体才能杜绝使用无意识的、隐性的歧视性语言。

 

  (作者系中国盲文出版社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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